吉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 (试行)

chen'mo
2008-08-02 / 0 评论 / 863 阅读 / 正在检测是否收录...
温馨提示:
本文最后更新于1970年01月01日,已超过19839天没有更新,若内容或图片失效,请留言反馈。

为贯彻落实吴仪副总理2007年在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加强行业管理,针对前一个时期许多医疗机构反映,在有关工作检查中,对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执业范围,使用西药、做手术等问题提出异议,造成部分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被调离从事多年的临床工作岗位,挫伤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对中医事业的发展不利。为进一步落实中医药政策,稳定中医药队伍,促进中医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经研究,我省对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做出如下规定:
一、在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实施前取得相应中医类别技术职称的海外留学人员,符合医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但未获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予以认定。
二、2000年6月30日前已从事医技、麻醉科、病理科工作的,在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医院考核确认该医师的技术达到相应水平,并报市(州)卫生局审核批准,经省卫生厅医政处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复核同意,予以换发临床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考试获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人员,不得换发。
三、医疗机构中,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不能在检验科、心电、B超、麻醉科、病理科等科室内执业。
四、在中医医疗机构、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在中医骨科、中医外科、中医妇产科、中医眼科等执业,经过医院考核确认该医师的技术达到相应水平,可以开展手术等诊疗技术。
五、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取得处方权后,处方用药不受限制,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yaoping和放射性药品等按照卫生部颁发的《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六、在综合性医疗机构及专科医疗机构,在诊疗科目中增加相应中医科目如骨科(中医)眼科(中医)等,中医类别人员再经注册后,即可在该科室执业。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发布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具有解释权。
如果该文属实,我个人认为,这是一种进步,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政府行政部门本着实事求是,科学管理的原则进行办事。
在现行的国家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内,对于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执业范围过于笼统,并不明确,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已经造成了许多尖锐的矛盾,事实上也是对中医事业的政策上的不公。
在现行的中医院校本身就分了许多专业,比如中医骨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中医肾病等等,而在现行的执业范围中仅仅有中医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教育和执业存在有非常的不和谐。
在各种执业检查中,将具有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在综合医院里从事内、外科(包括骨科)的执业活动视为不合法或者超范围执业,甚至对中医是否具有开展手术和应用西药的权利进行了置疑,使得广大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困惑和迷茫,甚至是不得不改行转业。问题是,如果把中医仅仅打了一个包,不再人为地分为许多专业,那么现行的中医院校就没有必要去开设许多专业类别。如果说,中医院校的毕业生以后仅仅能够在中医院从事临床工作,那么,在中医院里又有众多的西医院校毕业的临床医师,那么这些西医临床类别的执业医师为什么就不是超范围执业呢?如果,一定要把中医和西医区别对待,事实上,根本就没有必要在中医院校开设现代医学的课程,也没有必要在西医院校开设中医学,在以后的执业过程中,规定只有中医院和西医院,而不在人为地分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规定中医院校的毕业生只能在中医院工作,西医院校的毕业生只能够在西医院工作,这样也就可以了。但是,医学本来就应该是一个整体,所谓的中医和西医无非是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出现的不同的流派,所谓奉行的认知观有所区别而已。但是,毕竟都奉行一个宗旨,那就是:维系健康,斗争疾病!在不断的实践过程当中,不论中医还是西医都要受到不断的检验,不断的批评,不断的指正,进而不断地发展和不断地进步。我个人认为,不论是中医还是西医,不论东方文化还是西方文化,都需要不断的交流,不断的进步,不断的扬长避短,提倡不断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取精华剔糟粕。但是,事实上,在现行的西医和中医教育体系内,并没有积极地去将两者进行交流进行整合,几乎还是处于割裂和排斥状态。确切地说,是中医教育滞后,闭关自守,没有能够很好地和现代科技相结合;而西医教育基本上是将中医排除在外。这种现代的医学教育模式应该说已经显示出了其固有的弊端,亟需改革。如果将西医重局部和中医重整体很好的融为一个体系,必将对以后的医学进步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医学教育是一个不断提升的过程,学校的理论研修毕竟是为临床和预防服务的,任何观点、概念和理论均应该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见证和批评。如果仍然把中医和西医在实际工作中割裂开来,必然会对医学的发展起到负面的影响。对于一个医务人员来说,不论其出自中医院校还是出自西医院校,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来限制其是作为一个纯粹的中医或者说是一个纯粹的西医,作为一个社会的人,他可以也应该接受所有对其服务人类健康所系事业有益的知识、方法和理论体系。这就需要他在不断实践中去体会、去领悟、去总结,进而上升为新的理论来服务人类。比如,对于一个肢体骨折患者,是不是说应用手法复位和外固定就是中医,应用手术复位内固定就是西医呢?再者,是不是说采用石膏就是西医而应用小夹板就是中医呢?不是这样的。一个好的临床医师应该能够采用最小损伤最有利于患者的技术对其进行救治,对于一个从业人员,不能够把自己限定于某一个人为的圈子,不能够说中医执业医师不能够用西药,西医执业医师不能够用中药。而在目前的医疗执业机构里,在中医院的骨伤科和外科,一个中医类别和临床类别的执业医师可以从事手术,但是在综合医院里,同样的手术,如果是持有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施行,不论他是教授还是主任医师,却被认定没有行医资格,这确实是难以理解。同样的,一个从事骨伤科的中医执业医师怎么可以拥有对中医儿科、妇科、眼科等专业的执业范围呢?
我个人认为,在现行的实际阶段,有必要明确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如吉林省卫生厅规定,排除有关执业范围的迷茫和混乱,使得执业医师能够真正将精力放在自己的业务上,更好的服务人们的健康。

0
指间骨折内固定
« 上一篇 08-02
硬膜外阻滞的几个重要问题(复旦大学肿瘤医院麻醉科——陈志扬)
下一篇 » 08-02

评论 (0)

插入图片